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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法院分别对两名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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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 蛟河市法院分别对两名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日前, 蛟河市法院分别对两名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9年9月15日凌晨1点多,在蛟河市东山桥洞发生一起30余人聚众斗殴恶性案件,其中未成年人5人。双方在东山桥洞聚集后,手持凶器发生斗殴,造成被害人孙某、刘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案发后,涉案少年的家长们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但违法犯罪,法律难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持械参加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裴某持械并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

因口角之争就纠集众人成帮结伙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犯罪者终为自己的冲动和藐视法律的行为受到处罚。

近年来,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部分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冲动、情绪化、法律意识淡薄、一言不合就以暴力解决问题,但这种在他们看来“讲义气”的表现,实则已经触犯法律。

针对这种情况,蛟河市法院不断加强法制教育,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纠纷专门处理,定期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举办公众开放日等活动,以案释法,预防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来源:江城晚报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彭亚娟 通讯员:刘晶茹 张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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