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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范围!多地块!长春市最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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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春市最新征收公告!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七期项目》

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南关区人民政府对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七期项目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七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长春市直机关宿舍2068栋地块: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与曙光路交会处长春市中医院东侧。 (征收具体范围以实际图纸占用为准)。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七期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

七、搬迁期限: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

八、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公室,办公电话:0431-81123013。

特此公告。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41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小南街东一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公告

长宽府发〔2021〕98号

为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41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小南街东一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41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41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拟对以下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铁路,西至小南街,南起规划路五十四路,北至龙湖大路。

二、征收部门: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公告》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6批次、第141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龙湖大路地块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公告

长宽府发〔2021〕99号

为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6批次、141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龙湖大路地块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6批次、第141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及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第 126批次、第141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拟对以下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小南街,西至北亚泰大街,南起丙五十四路,北至龙湖大路。

二、征收部门: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公告》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56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乙十三路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公告

长宽府发〔2021〕100号

为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56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乙十三路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56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56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拟对以下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凯旋路,南至丙八十五路,西至丙八十四路,北至乙十三路。

二、征收部门: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公告》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6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北四环路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公告

长宽府发〔2021〕101号

为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6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北四环路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6批次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26批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拟对以下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乙八路,南至北四环,西至蔡家村大地,北至丁一路。

二、征收部门: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公告》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来源: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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