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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黑案件 头目张伟获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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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2日,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集中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长岭县人民法院首例公开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3月22日,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集中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长岭县人民法院首例公开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前情回顾

长岭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后,于2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梳理归纳了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3月5日8时30分至3月7日1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发表控辩意见。庭审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

审理认为

以张伟为首、曲桂忠等14人为骨干成员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猛、任东明、丛岩峰、王磊等人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勇、于海波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有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曲桂忠、鲁伟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付春友、武明星等8人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其犯罪事实,择情判处。

审判结果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和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与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20年不等的刑期。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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